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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博物馆章程
2016-05-11



平度市博物馆章程

二 0 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名称:平度市博物馆。

第三条 住所:平度市红旗路 131 号。

第四条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第五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

第六条 举办单位:平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平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大众、传承历史”。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二)文物征集、登编、鉴定、修复、保管。

(三)文物展览与复制。

(四)文物及相关研究。

(五)文物宣传及出版。

(六)考古发掘。

(七)相关文物产业经营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 7 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1 人)

1.主管部门领导

(二)博物馆人员(3 人)

1.行政负责人

2.业务副馆长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博物馆行政负责人和业务副馆长为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

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代表(3 人)

1.文化界代表 1 人

2.社会代表 1 人

3.读者代表 1 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

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由市文广新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理事长 1 名,由博物馆馆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二次会议,分别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

会会议,可书面征求全体理事意见,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市人事管理部

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章程;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博物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博物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博物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 月 6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